厦门市佛教协会会务会议议事试行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佛教团结和自身建设,促进佛协制度化、规范化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佛协的职能作用,为厦门佛教的发展服务,制定本规则。
一、组成和参加人员
会务会议由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组成,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其他相关人员经会长同意可参加或列席会议。日常工作会议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
驻会人员负责处理和研究协会日常和一般性事务;商议决定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制定制度、人事任免、财务审查、对外交流、房产处置、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等。
3、听取驻会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和安排下阶段工作任务。
4、分析佛协工作和寺院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交换意见,协商处理办法,通报重要事情办理情况。
5、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对策。
6、通报寺院和信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分析本市佛教界当前形势与任务,及时协调指导寺院管理工作。
三、议事原则
1、全局性重要问题必须提交会务会议研究,会前应全部通知到位。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后可向其通报情况。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凡是需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事情,都应在会议上讨论通过。
2、会议必须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如有重要不同意见,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复议。对于无法一致通过的事项,由会长决定是否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
3、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务会议的,应及时向会长和主管部门汇报后,可由驻会领导当机处置。事后应向会务会议报告。
4、会务会议作出的每项决定,应坚持佛协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5、会议内容不宜公开的,必须严守秘密,不得随意发表不利安定团结的的言论。
四、议事方法
1、会议议题一般由会长征询会务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后确定,或由驻会主要领导确定。
2、会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本规则于2006年11月14日在市佛协七届一次副秘书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