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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和变更登记内容的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自行解散、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2017/12/13 15:29:14  详细>>
原文: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规定。  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问…2017/12/13 15:24:40  详细>>
原文: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2017/12/13 15:22:27  详细>>
原文: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2017/12/13 15:19:36  详细>>
原文:  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五项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2017/12/13 15:19:36  详细>>
原文: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分类的规…2017/12/13 15:17:46  详细>>
原文: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2017/12/13 15:15:34  详细>>
11月23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要求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2017/11/24 16:19:58  详细>>
省民族宗教厅:进一步对学习宣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做出部署,向各设区市民族宗教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下发文件通知,决定2017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学习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为主题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2017/10/15 8:10:55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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